试用期6大敏感地带

发布时间:2013-12-04      新闻来源:中工网

   


         据了解,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劳动者急于找工作,往往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吃了一些亏。通常劳动者会关注转正之后的待遇,而对于试用期的把关会比较忽视,因此一些事业单位会在试用期玩花样,以下为环保英才网总结的试用期几点问题,希望各位求职者能注意。
        一、先试用再签合同
        有部分用人单位会提出转正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成立为前提的,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它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二、试用期期限过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劳动者可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并要求支付标准工资。
        三、延长试用期
        一些用人单位会以考察等各方面原因,延长试用期,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可根据此条规定避免受到试用期延长等不合理的对待。
        四、试用期工资很低
        一些用人单位会将员工试用期工资订的很低,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要根据相关规定争取自己试用期的工资。
        五、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会提出在试用期满之后才购买社会保险。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应当等同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实施的保险制度,不得私下商讨更改。
        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
        一些用人单位会以试用为由,随意开除试用期员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至始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劳动合同开始就不成立),或劳动者有重大违纪、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才能开除员工。同时,开除试用期员工徐说明缘由,并符合辞退员工的其他相关规定,否则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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